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34號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經第37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汪光燾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管理,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和實施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實施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制度。
本辦法所稱施工圖審查,是指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的審查。
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規定審查機構的條件、施工圖審查工作的管理辦法,并對全國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指導、監督。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認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審查機構,對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確定的審查機構條件,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規模,認定相應數量的審查機構。
審查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法人。
第六條 審查機構按承接業務范圍分兩類,一類機構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業務范圍不受限制;二類機構可以承接二級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圖審查。
第七條 一類審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二)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三)審查人員應當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專業勘察、設計工作經歷;主持過不少于5項一級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級工程勘察項目相應專業的勘察設計;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未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審查人員應當有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
(四)從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的,結構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6人,建筑、電氣、暖通、給排水、勘察等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從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的,所需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6人,其他必須配套的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專門從事勘察文件審查的,勘察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6人。
(五)審查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65歲,60歲以上審查人員不超過該專業審查人員規定數的1/2。
承擔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的,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主持過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結構專業設計的審查人員不少于3人。
第八條 二類審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二)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三)審查人員應當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專業勘察、設計工作經歷;主持過不少于5項二級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級以上工程勘察項目相應專業的勘察設計;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未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審查人員應當有工程師以上職稱。
(四)從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的,各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2人;從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的,所需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4人,其他必須配套的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專門從事勘察文件審查的,勘察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4人。
(五)審查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65歲,60歲以上審查人員不超過該專業審查人員規定數的1/2。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送審查機構審查。
建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審查機構,但是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查機構提供下列資料:
(一)作為勘察、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圖。
第十一條 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三)勘察設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審查的內容。
第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原則上不超過下列時限:
(一)一級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為15個工作日,二級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為10個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級項目為7個工作日,乙級及以下項目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審查機構對施工圖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審查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并將經審查機構蓋章的全套施工圖交還建設單位。審查合格書應當有各專業的審查人員簽字,經法定代表人簽發,并加蓋審查機構公章。審查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情況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二)審查不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將施工圖退建設單位并書面說明不合格原因。同時,應當將審查中發現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施工圖退建設單位后,建設單位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企業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報原審查機構審查。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
確需修改的,凡涉及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審查。
第十五條 審查機構對施工圖審查工作負責,承擔審查責任。
審查機構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建設主管部門對審查機構、審查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審查人員依法作出處理或者處罰。
第十六條 審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施工圖審查應當有經各專業審查人員簽字的審查記錄,審查記錄、審查合格書等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十七條 未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審查人員,應當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40學時。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施工圖審查工作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十九條 按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審查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
(二)是否超出認定的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條件的審查人員;
(四)是否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是否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
(六)施工圖審查質量;
(七)審查人員的培訓情況。
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的審查機構提供有關施工圖審查的文件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審查機構報告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注冊執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對審查機構的認定:
(一)超出認定的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
(三)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
(五)未按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的。
第二十三條 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3萬元罰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對審查機構的認定;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審查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機構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認定審查機構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施工圖審查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2014.01.05 | 來源: | 查看次數:1226 |